一、以案为鉴
(一)立党为公存偏差权力姓“私”不姓“公”
(二)为民造福存偏差司法为“谁”初心迷失
(三)科学决策存偏差司法管理急功近利
(四)真抓实干存偏差工作作风浮于表面
二、以案促改
(一)坚守立党为公的政治本色锻造铁一般的党性修养
(二)厚植为民造福的司法情怀践行人民至上的价值追求
(三)坚持科学决策的思维方法提升法院治理的现代化水平
(四)弘扬真抓实干的优良作风创造经得起检验的司法实绩
三、压实工作责任
(一)党委班子要扛起第一责任带头示范引领
(二)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督执纪守好廉洁防线
(三)建立长效机制
在XX市全市法院警示教育大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召开全市法院警示教育大会,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关于法院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紧密结合当前正在全党深入开展的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通过深刻剖析近年来查处的典型案例,引导全市法院干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以案为鉴、以案明纪、以案促改,切实推动公正、为民、廉洁、高效的正确司法政绩观在全市法院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围绕“什么是政绩、为谁创造政绩、怎样创造政绩”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出了一系列精辟论述。今年,经党中央同意,在全党范围内正式启动了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并明确提出了“立党为公、为民造福、科学决策、真抓实干”这一总体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时间跟进部署,多次召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强调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司法审判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干警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将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实。
政绩观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集中体现,是干部履职用权的“总开关”。政绩观正不正,不仅直接决定着一名法院干警的职业生涯走向,更直接关系到司法权的行使方向,深刻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切身感受和对法治建设的根本信心。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件情况看,全国法院系统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司法腐败案件时有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仅2024年一年,全国就有1211名地方法院干警因利用审判执行权违纪违法被严肃查处。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这些发生在身边的沉痛教训,如同一面面镜子,清晰地照见了政绩观偏差所带来的严重危害和巨大破坏。今天我们召开这次大会,就是要让警钟长鸣,就是要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让每一名干警都受到一次深刻的思想淬炼和精神洗礼,从而把正确的司法政绩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切实筑牢拒腐防变、公正司法的思想根基和行动自觉。
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以案为鉴,深刻认识司法领域政绩观偏差的突出问题
警示教育的生命力在于以案明纪、以案说法、以案促改。我们开展这次学习教育,绝不能满足于泛泛而谈、照本宣科,更不能搞自我粉饰、文过饰非。我们必须拿出刀刃向内的勇气和自我革命的精神,直面问题、深挖根源,把政绩观偏差的具体表现讲清楚、把存在的突出问题摆出来,让每一名干警都能够对照检视、深刻反思、引以为戒。从近年来查处的司法腐败案件和巡视巡察、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来看,我市法院系统在政绩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维度。
(一)立党为公存偏差权力姓“私”不姓“公”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也是正确政绩观的政治基础和核心灵魂。它明确要求党员干部手中的一切权力都只能用来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而绝不能异化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然而,从查处的案例来看,一些法院干警在“权力为谁所用、利益为谁所谋”这个带有根本性、方向性的问题上出现了严重偏差,将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审判权、执行权,当作了个人可以支配、可以交易的私产。
一是将司法权商品化,以权谋钱。有的干警将法袍视为“生意袍”,把法槌当作“生意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与当事人、代理律师进行着隐秘的权钱交换,“一手托着天平,一手接着金钱”,把法律的天平变成了可以随意调拨的砝码。神圣的法庭成了他们进行利益输送的交易所,庄严的裁判文书成了他们换取个人利益的交易单。这种行为,是对法律尊严最直接的践踏,也是对司法公信最致命的侵蚀。
二是将司法圈庸俗化,以权谋“友”。有的干警热衷于搞“圈子文化”“码头主义”,不是把精力放在钻研业务、提升能力上,而是把心思花在编织关系网、拜山头、拉帮结派上。在案件分配、庭审安排、合议评议、裁判结果等各个环节,为所谓的“朋友”“兄弟”“自己人”大开绿灯、暗通款曲,甚至不惜歪曲事实、枉法裁判。他们将人民法院这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殿堂,变成了少数人拉关系、讲人情、办私事的“后花园”,严重污染了法院的政治生态。
三是将司法事功利化,以权谋“官”。有的干警政绩观严重扭曲,不是把心思放在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上,而是整天琢磨如何在上级领导面前“刷存在感”、在领导眼中“留好印象”。他们热衷于打造领导“可视范围”内的“盆景”工程,不怕群众不满意、就怕领导不注意;不怕工作没实效、就怕汇报不漂亮。这种“唯上”不“唯实”的错误导向,使得他们把个人仕途升迁置于司法公正和群众利益之上,其所作所为,本质上是一种精致的利己主义。
四是将司法心麻木化,以权谋“乐”。有的干警在廉洁自律的防线上节节败退,对“小恩小惠”来者不拒,对吃吃喝喝习以为常,认为收点“土特产”、吃几顿饭、打几场球算不了什么大事。然而,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正是这种“温水煮青蛙”式的自我麻痹和心理防线的松动,让他们一步步滑向了违纪违法的深渊,最终身陷囹圄、追悔莫及。
这些问题的本质,都是一个“私”字在作祟。忘记了权力的来源是人民,忘记了权力的属性是公器,忘记了权力的边界是法纪,把公权当作私器,肆意妄为、以权谋私,这是政绩观偏差最根本、最危险的表现,也是滋生司法腐败最深层的根源。
(二)为民造福存偏差司法为“谁”初心迷失
为民造福是立党为公的必然要求,是正确政绩观的价值取向和最终归宿。对于人民法院而言,为民造福,就是要始终践行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向往作为我们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然而,从实际情况看,一些干警在“为谁司法、靠谁司法”这个根本立场问题上出现了严重偏差,人民司法的底色在他们身上逐渐褪去,为民的情怀日益淡漠。
一是司法态度冷漠,缺乏“如我在诉”的公仆情怀。有的干警官僚主义习气严重,对当事人的诉求漠然置之,对群众的疾苦冷眼旁观,把“冷硬横推”“吃拿卡要”当作常态,把群众的急难愁盼当作避之不及的“烫手山芋”。在立案、送达、庭审、执行等各个环节人为设置障碍、故意拖延推诿,让本已走投无路、寻求司法救济的当事人,在法院门前一次次奔波却一无所获,身心俱疲。这种衙门作风,严重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也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二是司法目标异化,热衷于“数字政绩”的表面文章。有的干警和单位领导,把结案率、调解率、上诉率、发改率等考核指标当作晋升的“敲门砖”和炫耀的“成绩单”,为了完成数字任务而不择手段。有的为了提高结案率,搞“年底不立案”或者粗糙办案;有的为了追求调解率,不惜牺牲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搞强行调解、虚假调解,甚至“不调不判”。表面上看,统计数据皆大欢喜、一片大好,实际上却埋下了大量的矛盾隐患,造成了新的不公,是典型的形式主义政绩。
三是司法效果虚化,漠视“纸上权利”的兑现之痛。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也是检验司法为民成效的“经验交流”。有的干警在执行工作中消极怠工、作风不实,对申请执行人的合法诉求敷衍塞责,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打击不力,“执行难”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和案件中依然突出。这让胜诉当事人赢了官司、输了权益,手中的生效判决成了一纸空文,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群众对法治的信任。
四是司法担当缺失,回避涉民生案件的棘手矛盾。有的干警在处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劳动争议、婚姻家庭、赡养纠纷、农民工讨薪等案件时,缺乏担当精神和为民情怀。他们不是依法积极能动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而是怕担风险、怕惹麻烦,采取和稀泥、当“甩手掌柜”的态度,简单一判了之,甚至机械司法,导致案结事不了,让本应感受到司法温暖的群众寒了心。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当一名法院干警忘记了这句话,他所做的一切,无论在台账上多么好看、在汇报时多么光鲜,都不是真正的政绩,而是对司法天职的背叛和对人民期盼的辜负。
(三)科学决策存偏差司法管理急功近利
科学决策是正确政绩观的方法路径,它要求领导干部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时,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按规律办事,运用科学的思维和科学的方法。然而,一些法院领导干部在院务管理、审判管理、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着决策随意、急功近利、脱离实际的问题,不仅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反而付出了不小的代价。
一是决策调研不深,盲目照搬“洋经验”。有的领导干部在推进司法改革、审判管理创新时,不愿下功夫深入一线搞调查研究,不广泛征求基层干警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而是习惯于坐在办公室里“看材料、听汇报”,或者外出“走马观花”式考察一圈,然后就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把外地的一些经验做法不加消化、不考虑本地实际就照单全收,搞“一刀切”。结果往往是水土不服、事倍功半,既折腾了队伍,又耽误了工作。
二是决策好大喜功,热衷打造“名片秀”。有的领导干部急于出成绩、露头脸,任期内动辄推出各种所谓的“创新举措”“品牌工程”,名目繁多、花样翻新,今天一个“中心”,明天一个“基地”,各种现场会、观摩会不断。但这些举措往往缺乏深厚的实践基础和群众根基,雷声大、雨点小,不过是一时的噱头,目的就是为了向上级“报喜”、为自己“贴金”。常常是换届之后便人走政息、无疾而终,留下一堆“半拉子”工程,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三是决策任人唯亲,干部使用“圈子化”。有的领导干部在选人用人上,不是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不是凭实绩用人、凭能力选人,而是搞“论资排辈”或“拉帮结派”,凭关系亲疏、个人好恶来决定干部的进退留转。这种不健康的用人导向,严重挫伤了那些踏实干事、不善钻营的干警的积极性,导致一些单位人才流失、队伍涣散、人心不齐。
四是决策管理失当,考核导向“一刀切”。有的领导干部在制定绩效考核、评先评优方案时,搞“平均主义”和“简单量化”,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或者只看结案数量不看审判质量,只看办案速度不看社会效果。这种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严重挫伤了业务骨干和先进典型的积极性,反而助长了队伍中“混日子”“躺平”的不良风气。
(四)真抓实干存偏差工作作风浮于表面
真抓实干是正确政绩观的实践要求和最终体现,它要求广大干警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发扬钉钉子精神,察实情、出实招、求实效,脚踏实地、扎扎实实地做好每一项工作。然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这些顽瘴痼疾在法院系统同样不同程度地存在,部分干警的工作作风与“真抓实干”的要求相去甚远。
一是落实工作“留痕主义”,重“痕”不重“绩”。有的干警将“留痕”等同于“落实”,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耗费在“做材料”而不是“做工作”上。什么事情都要拍照存档、制作台账、撰写信息,会议记录写得密密麻麻,学习笔记抄得工工整整,但实际工作却推进迟缓,甚至原地踏步。这种以“文山会海”落实工作、以“材料政绩”应付检查的做法,是典型的形式主义。
二是案件审理“模板主义”,重“形”不重“实”。有的干警在庭审中满足于走过场,不认真审查证据、不深入辨析事实、不充分听取意见,庭审驾驭能力弱。在撰写裁判文书时,则依赖于“万能模板”,事实认定部分照抄起诉状和答辩状,裁判理由部分简单罗列法条,文书千篇一律、说理苍白无力。当事人看了半天,都不知道自己为什么赢、为什么输,这样的裁判文书,如何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公信力又从何谈起?
三是处理信访“官僚主义”,重“稳”不重“解”。有的干警对待信访群众态度粗暴、方法简单,把他们视为“麻烦制造者”,不是带着感情、带着责任去认真研究诉求、依法妥善处理,而是急于“息事宁人”,以各种方式压制、推诿、打发。结果常常是小事拖大、大事拖炸,简单的法律问题演变成了复杂的社会问题,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四是接受监督“盆景主义”,重“形”不重“真”。有的单位在迎接上级调研、视察时,搞“盆景式”的展示,精心设计路线、提前安排“演员”,只把光鲜亮丽的一面摆出来,把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想方设法藏起来、盖起来。上级看到的、听到的是一片“繁花似锦”,而实际情况却可能是“暗流涌动”。这种弄虚作假的行为,严重干扰了上级对真实情况的了解和研判,是一种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表现。
上述种种问题的产生,并非一朝一夕、偶然而为,其表象在工作,根子在思想,是多种复杂因素相互交织、长期作用的结果。我们必须透过现象看本质,深入剖析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一是理想信念松动,政绩观的"总开关"失灵。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一旦这个"总开关"出了问题,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就会发生扭曲,政绩观随之跑偏。一些干警入职之初也曾有过"法治天下、定分止争"的豪情壮志,但随着时间推移,在形形色色的诱惑面前逐渐迷失了方向,理想信念的"压舱石"越来越轻,私心杂念的"砝码"越来越重。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性。"党性弱化、信仰缺失,是政绩观偏差的总根源,也是一切问题的起点。二是宗旨意识淡漠,司法为民的"初心"褪色。宗旨意识的淡漠,使一些干警忘记了"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把"为人民服务"当成了挂在嘴边的口号,而不是内化于心的行动准则,对群众的疾苦缺乏感同身受的共情。当他们把案件仅仅当成需要处理的"文件",而不是关乎他人命运的"人生"时,司法的温度便荡然无存,公正的底色也随之暗淡。三是监督制约缺位,权力运行的"笼子"松弛。权力不受监督必然导致腐败,这是颠扑不破的铁律。一些单位内部监督乏力,"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同级监督、下级监督难以有效开展;外部监督渠道不畅,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流于形式。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健全与执行不到位,为干预司法活动留下了空间,也为一些干警"任性用权"提供了可乘之机。四是考核导向偏差,政绩评价的"指挥棒"失准。考核"指挥棒"指向哪里,干警的精力就集中在哪里。如果考核体系过度强调结案数量、调解率等易于量化的短期指标,而对司法质量、群众满意度、案件社会效果等根本性指标重视不够,就难免诱导部分干警急功近利,热衷于追求"数字政绩""显性政绩",从而陷入"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的恶性循环,使错误政绩观在客观上获得了滋生的土壤。
二、以案促改,切实树立和践行正确的司法政绩观
警示教育的目的,不在于让大家谈“案”色变、陷入恐惧,而在于以案为镜、以案为戒,从反面教材中汲取深刻教训,照见自身、检视不足,在深刻反思中找准前进方向、砥砺前行。下一步,全市法院要把树立和践行正确司法政绩观作为一项长期而重大的政治任务,紧密结合“立党为公、为民造福、科学决策、真抓实干”的总要求,在四个维度上持续用力、久久为功,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一)坚守立党为公的政治本色锻造铁一般的党性修养
立党为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