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昆
2020年08月21日
认真学习贯彻预算法实施条例 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刘昆
2020年08月21日
8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第729号,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严格遵循并贯彻落实修改后的预算法要求,与近年来推行的各项财政改革相衔接,进一步健全完善预算管理体制机制,符合当前“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为”的要求,有利于全力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是我国预算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立法成果,为加快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提供了法治保障。
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深化财政改革和预算管理,为修订条例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的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修订条例提供了思想指引和根本遵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财政工作,对深化财政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并就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及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等作出具体部署。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指出,“完善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财政改革作出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围绕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等出台一系列重要文件,明确要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要从严整治举债乱象,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妥善化解隐性债务存量。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目标指向一以贯之,重大部署接续递进,为我们做好条例修订工作提供了思想指引和根本遵循。
(二)财政改革和预算管理不断深化,为修订条例提供了实践基础和现实条件。
修改后的预算法施行以来,按照法律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国相继推出了一系列深化财政改革和规范预算管理的新制度新机制,财政管理更加规范透明,财政体制更加科学合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不断提升。一是大力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完善政府预算体系,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本预算相互衔接。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各级政府和部门预决算按照要求已基本公开。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预算审核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增强财政科学配置公共资源的能力。树立过紧日子思想,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二是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依法赋予地方政府适度举债权限,对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建立终身问责、倒查责任的问责机制,有效防范化解财政风险。三是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调整优化转移支付分类,厘清各项转移支付的功能定位,加强转移支付管理,更好地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相衔接。四是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推动提升政府效能。五是强化预算执行管理。政府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大力清理和规范财政专户,建立起财政专户管理长效机制。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实现常态化,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稳步开展。六是决算编制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有新进展。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体系更加完善,内容更加丰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工作稳步推进,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不断健全。
财政改革发展的进一步推进,改革举措的细化落实,为修订条例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也提供了必要的现实条件。
二、预算法形成预算管理新规范,为修订条例提供了细化、实化的基础
原条例于1995年发布施行,对于进一步深化分税制改革、规范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编制执行的科学性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2014年预算法的修订,预算管理的诸多方面有了重大突破,原条例与修改后的预算法已不相适应,亟需进行修订。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坚持遵循上位法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细化预算法有关规定。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预算收支范围和编制内容,政府预算体系更加清晰完整。条例根据预算法的授权,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本预算的收支范围和编制内容。对预算法关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各项收入概念作出解释。对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范围作出规定,对四本预算的衔接作出规定,一般公共预算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以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条例还对四本预算具体的编制内容作出详细规定。上述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增进政府预算体系内各本预算之间的有效衔接。
(二)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条例严格贯彻预算法确立的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的全口径预算管理的基本理念,规定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在规范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收支的同时,进一步做实“一个部门一本预算”的管理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条例同时规定,部门预算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本级预算拨款收入和其所对应的支出,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
(三)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