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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

3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即将于7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对2005年颁布施行的原条例的全面修订,与全省广大学校、学生及家长利益息息相关。近日,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王刚对该条例的内容进行了解读。

立法宗旨更加凸显

2005年我省颁布施行的原条例曾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原条例也出现了一些与学校安全管理需要和人民期盼不相适应的地方,如幼儿园、高等院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缺少法制保障,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职责划分不清,“校闹”、校园欺凌、学生实习安全等安全问题日益凸显等。

针对这些问题,此次修订本着既要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立法宗旨,一方面强化了对学生的保护,将幼儿园、高等院校学生纳入条例的适用范围,理顺了预防中各主体的职责,突出了预防为主的理念;另一方面也规范了破坏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为教师、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

王刚认为,条例的内容设计坚持从我省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重预防、促处理,较好地兼顾了学生、家长、学校等多方主体的利益,有效规范了我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的突出问题。

预防主体更加广泛、职责更加明确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点多面广,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王刚介绍,针对我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中存在的职责不清以及推诿、扯皮等现象,条例规定了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

一是强调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是全社会的责任。条例规定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学校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其父母,其他有关组织等的共同责任;明确了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学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在预防中的责任和义务。

二是突出了学校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中的主体责任。条例将学校的预防职责单列一章,对学校应当落实的安全管理责任、卫生、食品、保卫、消防、校车管理等9项安全制度予以细化;对学校应当采取的制订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组织学生开展逃生、自救互救等10项安全措施进一步具体化。同时对学校教职工、学校举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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