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动投案
准确适用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思考
监察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确立了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中的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制度,它是针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有主动认罪认罚情形,或者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有揭发立功情形的,监察机关可以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法律制度,是集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体、跨监察和司法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制度。准确适用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制度,既有利于监察机关履行调查职务违法犯罪的法定职责,又可促进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有效衔接。
准确把握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基本内涵
首先要准确把握“认罪”“认罚”的含义。对“认罪”“认罚”应从被调查人的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把握。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被调查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并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感到后悔,表现出了被调查人改恶向善的意愿。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被调查人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等行为。
其次要准确把握几种法定表现。对被调查人适用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制度需要满足下列情形之一:(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对涉案人员适用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制度要满足下列情形之一:(一)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二)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
再次要准确把握“从宽”。“从宽”包括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幅度内适用相对较轻刑种或者处以较短的刑期。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免除处罚是指虽已构成犯罪,但由于某些原因不判处刑罚。
最后要准确把握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联系与区别。二者都对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给予从宽处罚,具有密切联系,这也是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需要实现有效衔接的重要内容。但二者在适用条件上又有较大差异,监察法中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适用条件严于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审批程序上,需经本级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和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二是在适用条件上,要求满足“认罪+认罚+特定情形”三个条件;三是在处置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