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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环党字[2020]54
中共H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学校教师道德风尚,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河北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该办法经20201221日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
特此通知。
附件:中共H学院委员会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中共H学院委员会
20201228

中共H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201228日印发


附件:
H学院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学校教师道德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教师资格条例》《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河北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职员工,其他与学校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参见《河北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
第四条 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建立师德投诉、举报平台,畅通和公开举报渠道,发现教师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查处教师师德失范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负责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并牵头开展调查处理工作。涉及意识形态问题的由党委宣传部进行核查;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由党委统战部进行核查;涉及科研问题、学术道德问题的由科研处进行核查;涉及教育教学问题的由教务处进行核查;涉及保密问题的由办公室进行核查;涉及国有资产问题的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进行核查;涉及安全稳定问题的由安全稳定工作处进行核查;涉及违纪的由校纪委进行核查;涉及其他方面问题的由人事处进行核查。涉及多个部门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牵头,各部门在各自分管领域进行核查。
第六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轻的,可视情况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第七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重的,除按照第六条进行处理外,同时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于违反政治纪律、言论和活动损害国家声誉、违反廉洁从业纪律、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河北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或解除人事聘用关系(聘用合同)。其中,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给予开除处分的,经学校常委会审议决定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除给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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