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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VIP专享

提纲:

(苏政办发〔2019〕69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96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养猪场(户)防疫监管

(一)提升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开展养殖环境净化行动,引导散养户退养、弃养。严格动物防疫条件,督促落实封闭饲养、隔离观察等制度,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的养猪场(户)不得补栏。综合运用信贷保险等手段,引导养猪场(户)改善动物防疫条件,完善清洗消毒、出猪间(台)、隔离舍等防疫设施设备。加强生猪可追溯管理,建立完善养殖档案,严格按规定加施牲畜标识。(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等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落实关键防控措施。指导养猪场(户)建立科学消毒制度,严格运输车辆、人员、物品等清洗消毒。鼓励有条件的养猪场(户)开展非洲猪瘟检测。严格规范疫情报告和疫情处置,严防疫情扩散。强化野猪监测巡查,严防野猪传播疫情。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实施病死猪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收购、贩运、销售、丢弃病死猪的违法违规行为。(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等负责)

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

(三)实行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理。严格落实《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对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理、闭环监管。督促做好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理等全链条的工作记录,严厉打击非法委托、非法收运、非法打捞地沟油和使用餐厨废弃物养猪等行为。加快餐厨废弃物处理能力建设,配齐设施设备,建立完善餐厨废弃物付费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长效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负责)

(四)落实餐厨废弃物管理责任。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城管牵头,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等部门各司其职的餐厨废弃物全链条监管体系,强化协调联动,落实监管责任。持续开展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定点清除,对因饲喂餐厨废弃物引发疫情或造成疫情扩散的,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并追究各环节监管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三、规范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监管

(五)严格实施产地检疫。严格履行检疫程序,落实养殖场(户)产地检疫申报主体责任。按规定加强检疫申报点建设,配备必需的检疫设施设备。研究建立产地检疫风险评估机制,强化资料审核查验、临床健康检查等关键环节,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的生猪,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按程序报告。(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六)严格屠宰企业监管。督促指导生猪屠宰企业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坚决防止病死猪和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入场。督促屠宰企业对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生猪屠宰企业要规范做好生猪入场、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出厂及无害化处理等关键环节记录。对环保不达标、动物防疫不符合要求、安全生产管理不符合规定或因检测不到位、造假等原因导致非洲猪瘟疫情扩散的,依法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持续打击私屠滥宰、注水注药、屠宰加工贩卖病死猪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刑衔接,严禁“以罚代刑”。(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等负责)

(七)落实驻场官方兽医制度。生猪屠宰企业要足额配备官方兽医,大、中、小型生猪屠宰企业分别配备不少于10人、5人和2人。官方兽医数量不足的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协检服务。生猪屠宰企业要为官方兽医开展检疫提供人员协助和必要条件。官方兽医要依法履行检疫和监管职能,严格监督屠宰企业查验生猪产地检疫证明和健康状况、落实非洲猪瘟批批检测制度,确保检测结果(报告)真实有效。(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八)规范屠宰企业自检。督促屠宰企业强化肉品品质检验,按照“头头采、批批检、全覆盖”的原则,全面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指导屠宰企业建设符合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要求的实验室、配备人员、制定操作规程、完善检测记录和留样管理等。建立生猪屠宰企业暂存产品抽检制度,强化溯源追踪。(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九)严格动物卫生证章标志使用管理。加强对检疫出证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提高依法履职能力。规范产地检疫证明使用和管理,明确出证人员的权限和责任。对开具虚假检疫证明、不检疫就出证、违规出证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违规使用、倒卖产地检疫证明,以及伪造、使用伪造检疫证明等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予以严厉打击。(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等负责)

四、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管理

(十)强化运输车辆管理。严格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鼓励使用专业化、标准化、集装化的运输工具运输生猪。加快推进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场所建设,在县域内设立区域性高温清洗消毒站,指导完善车辆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积极推行车辆凭消毒单据运输制度,消除运输工具传播疫情的风险。(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等负责)

(十一)加强运输过程监管。进一步落实外埠入苏动物、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和备案管理制度。抓紧编制全省动物监督检查站指定通道布局规划,强化全省运输环节检查、消毒工作。加强跨省引进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落地监管工作,未经指定通道进入的,省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调运行为。(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负责)

五、加强生猪产品加工经营环节监管

(十二)实施加工经营主体检查检测制度。督促猪肉制品加工企业、生猪产品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责任,确保生猪产品原料来自合规的定点屠宰企业。采购进口生猪产品的应附有合法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对未经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生猪产品原料,要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并做好记录。(省市场监管局、南京海关等负责)

(十三)强化加工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猪肉制品加工企业、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销售企业和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并依法依规组织对生猪产品和猪肉制品开展抽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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